查案官必须收集所有的证据 ,
一根毛法 ;
指纹 、唾液 ,
任何线索 。。。
都能成为呈堂证供 ,
为什么 ?
一张字条 ,
却被查案官忽略 ,
一年后 才提出 !
令整个案件 增添朴素迷离 ;
糊涂的查案官 !?
不明其中就里 ;
也不向总检察署请示 ,
耐人寻味 ?
哀哉 !
是无知
或糊涂
突然年后噩梦惊醒 ,
发现“重要”线索 。
在 马来西亚“ 能 ”的情况下 ;
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,
这是我们的特点 :
有的变无 ;
无的变有 ,
这是魔术家的世界啊 !
越离奇 ,越精彩 !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