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盗版光碟说起 ——
近传我国贸销部将提呈国会通过1987年版权发令修正案 ,若这个法令一旦被通过,只要租户家里收藏任何盗版的物件 ;包括光碟、和其他膺品 ,也者也必须负起罚款及监禁的法律责任 。国阵政府的这项举措 ,是基于任何论点或比较适当理由来加罪与业主 !
所有屋主把产业组出去 ,主要是作为投资或是避免产业空置而浪费 。每个业主都不希望住户触犯法律而被逮捕 ,被定罪而入狱 ,以致失去一笔收入 ,甚至还要在人道方面处理入狱者的家人 。大家都希望租户循规蹈矩 ,干合法生意 。更何况业主是否有权利调查及管制租户的基本人权呢?见仁见智 。即使业者知道租户应用盗版光碟或膺品 ,业主有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或权力去制止 呢 ?相信普通业主无法确定本身所赋予的法律权利 ,即使有也不可能这么有控整天去督促这些租户的生活起居。况且没有执法权的业主,如果举报之后,若证据不足无法将他们绳之以法 ;租户与业主的关系闹僵了 ,损失的是业主 。搞不好还会被轰,甚至惹来无辜之灾 ,这些不幸事件可大可小 ,业主承受得起吗 ?
大马唱片公会总裁陈业夫非常清楚,盗版光碟在那里出售 ,更执法当局了如指掌盗版商的操作。然他们却无法采取适当的行动加以制止,他们明知道盗版碟的出售厂子,却没有取缔,该当何罪 。如果政府要修正有关法令对付业主,不如先向陈业夫等人采取法律行动 ,告知以知情不报、不捉之罪 。
至今到底有几个业主,把产业组给别人之后,还不断地到租户家去检查呢 ?难道业主是空闲的发慌吗 ?简直不可理喻 !甚至连租户应用膺品也需要插上一脚 ,如果穿在里内的底裤是膺品呢 !是否也算在业主的肩上 ,也许负责 ;作个聪明的民选国会议员 ,多用脑子,别一味想做就做 ,也要合情合理才是呀 !
Wednesday, June 30, 2010
Subscribe to:
Post Comments (Atom)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